克山病控制和消除標準
1.控制標準。
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指標時,可判定為病區鄉(鎮)達到控制標準。
(1)全鄉(鎮)連續5年無急型、亞急型新發病例;
(2)鄉(鎮)慢型克山病年發病率小于2‰。
2.消除標準。
需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指標,可判定為病區鄉(鎮)達到了消除水平。
(1)全鄉(鎮)連續5年無急型、亞急型新發病例;
(2)鄉(鎮)慢型克山病年發病率低于5/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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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控制標準。
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指標時,可判定為病區鄉(鎮)達到控制標準。
(1)全鄉(鎮)連續5年無急型、亞急型新發病例;
(2)鄉(鎮)慢型克山病年發病率小于2‰。
2.消除標準。
需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指標,可判定為病區鄉(鎮)達到了消除水平。
(1)全鄉(鎮)連續5年無急型、亞急型新發病例;
(2)鄉(鎮)慢型克山病年發病率低于5/萬。